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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鹰窗业二进宫:经销产品单价明显高于大宗业务产品单价数据前后矛盾

      

  据2022年3月10日深交所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2022年第12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核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的首发事项。

  据悉,森鹰窗业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节能铝包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节能铝包木窗行业深耕多年,拥有较为完整的定制化生产线、完善的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

  据招股书显示,森鹰窗业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2,3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6.73亿元用于哈尔滨年产15万平方米定制节能木窗建设项目、南京年产25万平方米定制节能木窗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其实,这并不是森鹰窗业第一次IPO,森鹰窗业于2014年1月24日挂牌新三板,2015年7月便进入上市辅导阶段,拟向上交所主板发起冲击,不过在2017年10月31日首发申请被否,当时的保荐人为广发证券。对于二闯IPO,森鹰窗业由此前的上交所主板转到深交所创业板,保荐人也由更换成了民生证券。

  资料显示,森鹰窗业前次被否,还在于森鹰窗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未能充分说明报告期内经销渠道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经销产品单位售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渠道的原因,以及2017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超过当期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其中工程渠道应收账款余额大幅高于当期工程渠道业务收入的原因。另外就是森鹰窗业在首次申报时未披露2013年8月因业务人员伪造检测报告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最终发审委认为,森鹰窗业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且未能有效执行等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如今森鹰窗业卷土重来,又是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呢?中沪网查阅有关的资料发现森鹰窗业还存在以下问题,赊销问题凸显,毛利率大幅度地下跌,经销产品单价明显高于大宗业务产品单价,字母和名字共用或为混淆视听,数据前后矛盾。

  随着森鹰窗业业绩的增长,其应收账款余额也是一直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未到期质保金)账面价值分别为22,351.37万元、23,186.77万元、25,841.86万元和19,071.91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24.12%、21.79%、21.07%和14.92%;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45.42%、42.24%、42.90%和37.65%,其中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产生于大宗业务销售模式,大宗业务销售模式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该模式出售的收益比重分别为82.20%、70.40%、66.20%和67.37%,占比较高。

  此外,在2021年开始,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子公司南京森鹰产量较低导致折旧摊销等单位制造费用上升,导致成本快速上升,森鹰窗业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出现大幅度下滑,报告期内,森鹰窗业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是35.39%、38.08%、38.27%和29.18%,其中2021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9.09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S86系列新产品和P120系列新产品是森鹰窗业最重要的产品系列,该两种系列新产品实现的收入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是79.59%、77.21%、66.61%和52.31%。森鹰窗业销售模式分为大宗业务模式和经销商模式,据招股书显示,森鹰窗业在两种模式上销售同一系列新产品的单价上存在很明显的差异。

  可以看出,公司在经销商模式下销售P120系列和A86系列新产品的平均单价明显高出大宗业务模式下的平均单价,此外,经销商模式下销售P120系列和A86系列新产品平均单价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大宗业务模式下销售P120系列和A86系列新产品平均单价却呈现下降的趋势。对此,森鹰窗业只是简单解释说,受P120系列和A86系列新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配置、生产的基本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等因素影响,大宗业务模式下的A86系列新产品平均单价低于经销商模式。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森鹰窗业前次被否的原因其中就包含其招股书未能详细说明公司经销产品单位售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渠道的原因。如今森鹰窗业招股书这般说明又是否能说服发审委呢?

  据招股书显示,2018年-2020年,客户B、客户S、客户H、客户L和客户Q为持续与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前五名大宗业务客户。2018年-2020年,森鹰窗业对客户B的出售的收益分别为647.36万元、9,190.71万元、4,342.22万元;同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0元、286.91万元、2,241.34万元。2018年-2020年,森鹰窗业对客户H销售收入分别是1,104.33万元、1,428.65万元、2,970.60万元;同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8.18万元、315.88万元、1,251.64万元。2018年-2020年,森鹰窗业对客户Q出售的收益分别为3,206.94万元、21.72万元、1,176.18万元;同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28.16万元、3,035.65万元、1,389.48万元。

  结合招股书报告期内前五大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来看,客户B对应公司为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置业”),据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处显示,中宏置业在2019年为森鹰窗业大宗业务第一大客户,2020年为第二大大宗业务客户,2019年和2020年对应销售金额为9,190.71万元和4,240.85万元,能够准确的看出,招股书两处披露的销售数据在2019年是一样的,但在2020年度中却存在1.37万元的差异。另外,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显示,中宏置业为森鹰窗业2020年末第一大应收账款客户,对应应收账款余额为1,762.65万元,这比2020年末对客户B的应收账款余额少了478.69万元。

  结合招股书报告期内前五大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来看,客户H对应公司为长春市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峰房产”),据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处显示,领峰房产在2019年和2020年都为森鹰窗业大宗业务第五大客户,2019年和2020年对应销售金额为1,428.66万元和2,970.60万元,能够准确的看出,招股书两处披露的销售数据在2020年是一样的,但在2019年度中存在0.01万元的差异。另外,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显示,森鹰窗业2020年末对第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82.01万元,而按照2020年末森鹰窗业对客户H应收账款余额为1,251.64万元来看,客户H应该为森鹰窗业2020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也就是说,领峰房产应该为森鹰窗业2020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但招股书2020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中并没有领峰房产。

  结合招股书报告期内前五大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来看,客户Q对应公司为黑龙江宝宇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宇天邑”),据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处显示,宝宇天邑在2018年为森鹰窗业大宗业务第二大客户,对应销售金额为3,206.94万元,与客户Q销售金额相同,另外,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显示,宝宇天邑在2018年末和2019年均为森鹰窗业的第一大应收账款客户,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28.16万元和3,034.24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在2018年末是与客户Q相同的,但是2019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比客户Q少了1.41万元。而按照2020年森鹰窗业对客户Q的应收账款余额1,389.48万元,客户Q应该为森鹰窗业2020年末的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但是宝宇天邑却并没再次出现在森鹰窗业2020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之列。

  而对于森鹰窗业招股书一下用字母来代表客户,一下又用客户全称表示,这种披露是不是合理,是否刻意为之以便于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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